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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工程設計及監造範圍認定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電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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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