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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工程設計及監造範圍認定標準 第2條

本法所稱電業設備工程,指為經營發電、輸電或配電業務所進行之電氣及相關設備工程、發電廠天然氣管線工程或一萬一千伏特以上供電鐵塔結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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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