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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工程設計及監造範圍認定標準 第6條

其他法令另定有電業設備工程及用戶用電設備工程之電機技師或相關專業技師設計監造之範圍者,並應依其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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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