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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工程設計及監造範圍認定標準 第7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第四條修正條文,自一百一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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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