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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設備安全保護設施裝置管理辦法 第8條

主管機關對於發電業與輸配電業所裝置之電業設備安全保護設施,得隨時派員查驗,發電業及輸配電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違反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七十八條第三款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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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