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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第16條

技術員或技術團體應填製下列報表一式兩份,分送主管機關及台電公司當 地區營業處所備查。 一、事故發生後五日內應填報電氣事故報告表。 二、檢驗後五日內填報電氣設備定期檢驗紀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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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