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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第15條

用電場所負責人應督同技術員或技術團體對所管電氣設備依下列規定做定 期檢驗: 一、高壓以上部分每三個月至少檢驗一次。 二、低壓部分每六個月至少檢驗一次。 前項檢驗結果應作成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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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