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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第9條

申請設立技術團體,應填具申請書暨技術員名冊各五份,連同公司組織或 經登記合格之法人團體執照影本及分區使用之營業場所證明、代表人、技 術員之資格證件、身分證明文件、執照工本費,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經 派員勘查鑑定合格者發給登記執照,並副知台電公司當地區營業處所及當 地縣 (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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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