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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氣警棍警棒電擊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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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氣警棍警棒電擊器管理辦法 第2條
廠商製造、售賣電氣警棍、警棒、電擊器,應填具申請書及負責人資料卞 ,並檢附產品說明書,送經當地警察局層報內政部許可後,於六個月內辦 妥公司及營利事業登記,逾期未辦妥者,撤銷其許可。 經依前項登記之廠商,應檢同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工廠登記證報 請內政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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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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