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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氣警棍警棒電擊器管理辦法 第3條

經依前條登記之許可廠商 (以下簡稱許可廠商) 於逐次製造、售賣電氣警 棍、警棒、電擊器前,應個案送經當地警察局層報內政部核准,其為初次 製造、售賣者,並應檢送產品樣品。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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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