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電氣警棍警棒電擊器管理辦法 › 第6條

電氣警棍警棒電擊器管理辦法 第6條

許可廠商製造之電氣警棍、警棒、電擊器應逐一編號,並將製造數量及出 售對象詳細記載,於每月十日前填具上月製售月報表,送由當地警察局層 報內政部備查。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電氣警棍警棒電擊器管理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