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電氣警棍警棒電擊器管理辦法 › 第5條

電氣警棍警棒電擊器管理辦法 第5條

許可廠商如有向國外地區寄送電氣警棍、警棒、電擊器樣品之需要,應先 經當地警察局層報內政部核准,其寄送樣品每一國家或地區每次每種以二 枝為限。 工廠得留存電氣警棍、警棒、電擊器樣品每種不得超過十枝,每枝均應烙 印「樣品」字樣,並不得流入國內市場。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電氣警棍警棒電擊器管理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