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電氣警棍警棒電擊器管理辦法
› 第5條
電氣警棍警棒電擊器管理辦法 第5條
許可廠商如有向國外地區寄送電氣警棍、警棒、電擊器樣品之需要,應先 經當地警察局層報內政部核准,其寄送樣品每一國家或地區每次每種以二 枝為限。 工廠得留存電氣警棍、警棒、電擊器樣品每種不得超過十枝,每枝均應烙 印「樣品」字樣,並不得流入國內市場。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4條
看 電氣警棍警棒電擊器管理辦法 全文
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