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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氣警棍警棒電擊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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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氣警棍警棒電擊器管理辦法 第8條
機關、學校、保全公司、民間守望相助組織或公私營工廠、公司、行號僱 (任) 用警衛或巡守人員、環保稽查人員或其他依法執行稽查任務之公務 人員者,得向當地警察局申請,層報內政部許可後定製或購置電氣警棍、 警棒、電擊器,並由內政部警政署核發警械執照。 前項規定於經營金銀珠寶業者未僱用警衛時,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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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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