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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氣警棍警棒電擊器管理辦法 第9條

依前條規定持有電氣警棍、警棒、電擊器者,應隨帶警械執照,並注意保 管,如有損毀廢置或遺失,應即報告當地警察局。 前項持有之電氣警棍、警棒、電擊器或警械執照不得轉讓或借與他人使用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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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