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電波傳輸障礙防止區域建築物改善或使用補償辦法 › 第3條

電波傳輸障礙防止區域建築物改善或使用補償辦法 第3條

依前條協商改善或使用致造成損失者,起造人得檢具下列文件,向內政部申請補償: 一、申請書。 二、內政部協商改善或使用建築物屋頂層架設電臺通知書影本。 三、建築許可申請書。 四、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五、基地位置圖。 六、建築物之平面圖、立面圖。 前項第一款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起造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所或居所。其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及代表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所或居所。 三、請求補償之事實、理由、金額及依據。 四、改善方案(改善後建築物改善當層之平面圖、立面圖及改善之樓地板面積)或同意屋頂層架設電臺使用之內容。 五、申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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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