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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波傳輸障礙防止區域建築物改善或使用補償辦法 第4條

內政部對於起造人損失補償之申請,應即進行協議,並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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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