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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波傳輸障礙防止區域建築物改善或使用補償辦法 第8條

內政部與起造人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三十日仍無法達成協議時,內政部應依起造人之申請,發給起造人協議不成立證明,並副知直轄市、縣(市)政府。 起造人未依前項規定申請發給證明書者,得請求內政部繼續協議。但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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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