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電波傳輸障礙防止區域建築物改善或使用補償辦法 › 第7條

電波傳輸障礙防止區域建築物改善或使用補償辦法 第7條

前條補償費得採一次全部或分期給付。一次給付,或分期給付之首期給付,至遲應於直轄市、縣(市)政府發給建築物使用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 直轄市、縣(市)政府發給建築物起造人建築物使用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應副知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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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