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青年輔導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 第13條

青年輔導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13條

財團法人之董事會每年應至少開會二次,並應將會議紀錄於會後三十日內 函送本會備查。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青年輔導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