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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輔導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14條

財團法人董事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但左列重要事項應有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 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變更。 二、不動產之處分、出租、設定負擔或變更用途。 三、財團法人之解散或目的之變更。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前十日通知各董事,並通知本會,本會得 派員列席。其決議事項,應於函送本會核定後,依法向管轄法院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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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