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青年輔導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 第19條

青年輔導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19條

財團法人用於有關目的事業之支出,不得低於每年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 百分之八十。但依規定提出年度節餘經費、運用節餘經費具體計畫書及該 經費預支年度,並經主管機關查明函請財政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 第18條看 青年輔導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