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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輔導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18條

財團法人辦理獎助業務,其獎助對象應符合普通性及公平性。對於特定對 象之獎助,不得逾業務計畫獎助項目總額之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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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