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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輔導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21條

財團法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予糾正並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 者,本會得撤銷其許可,並通知該管法院: 一、違反法令、捐助章程或遺囑。 二、停止業務活動繼續達二年以上。 三、經營方針、管理或運作方式與設立目的、捐助章程或遺囑不符。 四、董事會之決議顯屬不當。 五、財務收支不具合法之憑證或未具有完備之會計帳冊。 六、隱匿財產或防礙本會查驗或稽核。 七、對於業務或財務為不實之陳報。 八、其他違反本準則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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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