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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輔導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22條

財團法人登記後,其許可設立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三 十日內函送本會許可變更,並於許可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法院為變更登 記;於取得換發之法人登記證書之日起十日內,將登記證書影本函送本會 備查。 財團法人設有監察人者,前項設立許可事項之變更,應先由監察人審核, 並附審核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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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