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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輔導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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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輔導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5條
設立財團法人之財產總額,須達足以辦理目的事業所需經費之金額,其現 金不得少於新台幣五百萬元。 財團法人之財產應以財團法人之名義登記或儲存,不得以自然人或其他法 人、團體之名義為之。 財團法人之捐助財產,以運用孳息為原則,非經本會許可,不得動用其本 金;財團法人之不動產,非經本會許可,不得為處分、出租、設定負擔或 變更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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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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