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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輔導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6條

財團法人應設董事,並得設監察人。 董事名額應為七人以上,二十一人以上,並須為單數,其中三分之一以上 須具目的事業之專業知識或經驗。 董事之任期每屆不得逾三年,每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全體董事人數三 分之二。 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其人數不得超過董事 名額三分之一。 外國人充任董事,其人數不得逾董事名額三分之一,並不得充任董事長。 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於設有監察人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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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