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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輔導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9條

財團法人經許可設立後,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應於三十日內依捐助章程或 遺囑選任董事,成立董事會,並得推選董事長。董事長或章程訂有代表財 團法人之董事,應於董事會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左列文件一式四份 ,函送本會備查: 一、董事會成立會議紀錄。 二、董事名冊:設有監察人者,其名冊。名冊應載明姓名、性別、出生年 月日、學經歷、職業、身分證字號、住居所及董事間之關係。 三、董事願任同意書;設有董事長、監察人者,其願任同意書。 四、董事身分證明文件;設有監察人者,其身分證明文件。 五、財團法人及董事印鑑清冊。 六、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移交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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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