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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輔導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 第8條
青年輔導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8條
捐助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名稱及事務所所在地。 二、捐助財產之種類、總額及保管運用方法。 三、財團法人之組織、業務及管理方法。 四、董事之名額、任期及其選任、解任事項;設有監察人者,其名額、任 期及其選任、解任事項。 五、董事任期屆滿之改選及任期屆滿董事長不辦理改選之處理方式。 六、關於董事會事項。 七、解散後賸餘財產之歸屬。 八、定有存立時期者,其時期。 以遺囑捐助設立財團法人者,關於前項應記載事項,依遺囑之記載;如遺 囑無明確記載者,由遺囑執行人依前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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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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