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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學校型態機構實驗教育評鑑辦法 第2條

依本辦法所辦理之成效評鑑,應具有協調溝通之精神,以引導、協助及促進實驗教育機構落實實驗教育理念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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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