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非學校型態機構實驗教育評鑑辦法 › 第4條

非學校型態機構實驗教育評鑑辦法 第4條

成效評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實驗教育計畫之執行。 二、學生權益之維護。 三、學生學習之發展。 四、財務之透明健全。 五、相關法規之遵循。 六、其他主管機關會商實驗教育機構後,規定與實驗教育相關之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非學校型態機構實驗教育評鑑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