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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大眾捷運系統地面路線設置管理養護及費用分擔辦法 第3條

大眾捷運系統工程建設機構或營運機構應依捷運系統特性及考量路口交通狀況,協調道路主管機關於大眾捷運系統地面路線與其他運具共用之路口設置捷運系統車輛優先通行及道路交通管制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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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