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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第102條

依前條規定為登記之住所或居所遷移至原法院管轄區域以外時,應為遷移之陳報。 前項陳報,得由配偶之一方為之;陳報時應提出原登記簿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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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