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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 第101條
非訟事件法 第101條
第 三 章 登記事件 › 第 二 節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
民法有關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由夫妻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能在住所地為登記或其主要財產在居所地者,得由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不能依前項規定定管轄之法院者,由司法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前二項登記事務,由地方法院登記處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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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的其他條文
第102條
依前條規定為登記之住所或居所遷移至原法院管轄區域以外時,應為遷移之陳報。前項陳報,得由配偶之…
第10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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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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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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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6條
法人或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任何人得向登記處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謄本。前…
第107條
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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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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