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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第197條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之事件,其法院管轄權及審理程序依下列之規定: 一、地方法院未為終局裁定者,依本法修正後之規定。 二、地方法院已為終局裁定尚未送抗告法院者,依本法修正後之規定。 三、抗告法院未為終局裁定者,依本法修正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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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