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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都市土地海域用地區位許可案件審查費收費標準
非都市土地海域用地區位許可案件審查費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該法規規範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為海域使用之審查費收費標準,依據案件面積與複雜程度收取費用,以支應審查過程所需之行政成本。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6-06-01・共 5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
第十條
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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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六條之二
第一項規定,申請海域用地區位許可案件,按其申請使用海域用地面積,依下列規定繳納審查費: 一、三十公頃以下者,審查費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逾三十公頃至五十公頃者,審查費新臺幣二十萬元。 三、逾五十公頃者,審查費新臺幣三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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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繳納審查費;屆期未繳納者,不予審查,並將案件資料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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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審查費經繳納後,除有溢繳或誤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不得申請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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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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