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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徵收辦法 第4條

申請開發者得以等值之開發區內可建築土地抵充開發影響費。 前項所提供區內等值可建築土地之價值,應依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加計其土地改良費換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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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