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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徵收辦法 第5條

開發影響費除依第六條規定採分期繳交者外,其繳交之期限如下: 一、以現金繳交者,應於申請開發土地辦理變更編定之異動登記前完成。 二、以開發區內可建築土地抵充者,應於申請開發土地辦理變更編定異動登記前,完成分割移轉登記為直轄市、縣(市)有或鄉(鎮、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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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