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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 第4條

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有關證明文件,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係指下列文件: 一、銷售用錄音著作錄有音樂著作之證明文件。 二、前款銷售用錄音著作公開發行滿六個月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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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