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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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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 第5條
委任他人代理申請強制授權之許可者,應檢具委任書或代理權限之證明文件。代理人變更或解任時,經以書面通知著作權專責機關後,始對著作權專責機關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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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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