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 第20條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第20條

前條所稱國防工業有關之機關(構)如下: 一、國防部所屬機關或軍需生產機構。 二、與國防有關之科技發展、研究計劃或軍需生產計劃之大學院校、研究單位或公、民營機關(構)。 前項國防工業有關機關(構)之範圍,由國防部會同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組成審查小組審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9條看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全文第2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