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 第2條

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指於工廠製造組裝後,運至建築物工地接管安裝,處理生活污水之設施。 前項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處理方式屬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訂定之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計技術規範者,其處理功能及設計規格等,應符合該規範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