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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3條

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定登記後,始得上市。 前項審定登記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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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