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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一句話看懂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規範了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的收支、保管及運用,以確保接種疫苗後受害者的權益獲得保障,並提供相關救濟措施。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8-02-01・共 13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為辦理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工作,特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條第三項規定, 設置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同條第五項及預算 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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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健康照護基 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行政院衛生署為主管機關,行政 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為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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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疫苗製造或輸入廠商繳納徵收金之收入。 二、受贈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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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給付事項。 二、辦理預防接種副作用之防治及通報事項。 三、辦理減少預防接種副作用之獎勵、研究及策略研訂事項。 四、辦理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及預防接種副作用之國際合作事項。 五、辦理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受理、調查及審議事項。 六、委託或補助辦理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相關事項。 七、管理及總務支出。 八、其他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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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健康照護基金管理委員會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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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意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其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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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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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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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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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以累積賸餘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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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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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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