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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醫師證書之外國人執業管理辦法 第3條

前條之申請,應檢具文件如下: 一、申請書。 二、醫師證書正本及其影本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三、就業服務主管機關核發之聘僱許可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四、擬登記執業之醫療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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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