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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隊人員管理規則 第2條

領隊人員之評量、訓練、執業證核發、管理、獎勵及處罰等事項,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觀光署執行之;其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應公告並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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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