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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隊人員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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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隊人員管理規則 第33條
領隊人員取得結業證書或領隊人員執業證後,連續三年未執行領隊業務者,應依規定重行參加訓練結業,領取或換領執業證後,始得執行領隊業務。但因天災、疫情或其他事由,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公告延長之。 依前項規定重行參加訓練者,準用本規則有關職前訓練之規定。但重行參加訓練節次為二十八節課,每節課為五十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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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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