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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隊人員管理規則 第34條

申請、換發或補發領隊人員執業證,應填具申請書,檢附有關文件向交通部觀光署或其委託之有關團體提出。 領隊人員換發或補發執業證,原執業證失效。 第一項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應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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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