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 › 第5條

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 第5條

依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規定,提供他人使用或與他人共用經主管機關核配之頻率者,其頻率使用費應由供給人依前二條規定繳納。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