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 › 第6條

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 第6條

基於國家安全或依法定之公共義務而使用頻率者,得經行政院核定後,免收取其頻率使用費。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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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