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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 第7條

頻率使用費繳納金額在一定數額(含)以上者,繳納義務人有不能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於繳納期限內,依規費法第十六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分期繳納。 前項之一定數額如下: 一、行動通信:新臺幣二億元。 二、其他用途:新臺幣一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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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